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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 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 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 考场处理的,应当由 2 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 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 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 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 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 2 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年注册 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用计算机; (五)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 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 2 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 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选(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规 定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